【本质】法律法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

  华人民和保守家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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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守家秘密,维护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家秘密是关系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家机关武装力量政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家秘密的义。

  任何危害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家机关和涉及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家对在保守保护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下列涉及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家在政治经济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家秘密

  一家事重大决策的秘密事项;

  二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的秘密事项;

  四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秘密事项;

  七经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的秘密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家秘密。

  第十条 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家秘密,泄露会使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家秘密是重要的家秘密,泄露会使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家秘密是一般的家秘密,泄露会使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家安全和其他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军事委员会规定。

  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生的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范围。

  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家秘密的设备品,应当做出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家秘密的设备品的研制生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传递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涉及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 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需要提供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家秘密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制作存放保管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等涉及家秘密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涉及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传递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家安全机关信息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法律法规学华人民和保密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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